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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全国启动 税率预计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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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9-23
核心提示: 9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
    9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此前,2010年6月1日,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推行。同年12月1日,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据本报记者了解,资源税改革后,将作为地方税种留给地方,用以调节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
    截至今年7月,新疆试点改革一周年,资源税增收合计超过35亿元,地方新增财力主要用于改善当地民生。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油田总经理宗贻平曾向记者证实。“改革后,青海油田每年上缴资源税由原来的几千万元,提高到五亿元左右。资源税缴纳额是原来的十几倍。”
    税率预计5%左右
    不会比新疆试点税率大幅度提高
    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有油气专家预计,按新疆试点经验,油气资源税税率会在5%左右,不会比新疆试点大幅度提高。
    中国石油大学天然气专家刘毅军评价说,“资源税改革是资源产品价格改革的构成部分,此次改革是今年价格体制改革的的突破口。”
    不过,在严峻的通胀形势下,国家选择先在相对保守的油气领域推进改革。刘毅军认为,“油气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在税率与新疆试点水平相当、不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对下游产品价格影响有限。国内原油价格与国际油价挂钩,天然气出厂价受国家管制,上游成本提高不会全部向终端市场传递。”
    不过,作为下游燃气企业的代表,中国燃气协会秘书长迟国敬则强调,“价格管制不是长久之计,关键是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体制改革。资源税改革势必增加天然气上游成本,上游成本势必向下游企业转移,不能让下游企业承担成本增加。”
    对于暂未被纳入资源税改革范围的煤炭,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高级顾问苏立功说,“一是煤价比较敏感,对终端市场影响较大;二是调整为从价计征后,不同煤种、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煤炭征收方法较难确定。”
    目前,国务院尚未公布资源税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表。
    参照新疆试点的经验,是将原油气企业积极性受压?
    石油行业人士建言资源税税率不应一刀切资源税改革路径确定,但具体操作方法在不同部委之间也出现不同思路。
    据接近国家发改委人士介绍,发改委此前在一份文件中称,目前油气企业税收已经较重,加大资源税征收不利于石油企业开发积极性,资源税应按照低税率征收。
    而财政部的设想是,逐步推进试点,资源税率逐步提高。
    在资源税改革进程中,石油企业利益将受影响。2010年,全国原油产量首次突破2亿吨,天然气产量达945立方米。按照2010年国际油价均价80美元/桶、5%从价税率计算,资源税征收额为336亿元。若以从量计征每吨原油30元资源税,应缴资源税为60亿元。
    自资源税改革伊始,石油行业人士就通过不同途径建议国家从低征收资源税。例如,对税后利润用于三次采油、含水率高达90%以上的中小油田和边际油田的开发投资,实行资源税优惠税率或免征资源税。
    此外,其建议资源税税率不应一刀切,随着国内石油生产、石油市场的变化和石油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
    在油田生产初期,采取低税收政策鼓励勘探;在全面开发阶段,随着石油公司收入快速增加,适当提高税收水平;当油田进入衰退阶段,产量下降时降低税收水平。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认为,“资源税改革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国需要建立与宪法规定的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相一致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石油企业总体上仍执行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制度,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石油工业的税收体系。尚未建立石油天然气法,无法通过法制手段确保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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