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过通知,明确了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该通知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下发的通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5项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