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央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于限定时期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国资委;要求央企对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境外产权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国资委要求央企深入学习《境外产权办法》,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优化境外国有产权配置,保障境外国有产权安全。
国资委在通知中指出,中央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各项制度,不得自行下放审核管理权限;要严格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行为,清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
通知明确,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切实规范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行为。要对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和设立离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完善专项档案资料,具备条件的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境外产权办法》要求完成变更或依法注销,清理规范情况应当于2012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通知要求,摸清核实境外国有产权“家底”,建立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应当对本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一次认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实境外企业户数、区域分布、行业分布、产权结构、占有国有权益数额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组织各级子企业及时办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要建立起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状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通知还明确,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境外国有产权注资或转让、境外红筹上市等国有产权变动相关事项进行清理。对2011年7月1日前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且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可按照有关批复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应当按《境外产权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对于2011年7月1日前尚未经有关部门、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或未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按照《境外产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