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 关注微博
贵宾专享
决策系统
网站指导
网站指导
K线走势
K线走势
在线工具
在线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财经金融 » 正文

商务部:对欧美进口己内酰胺征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11-10-19
核心提示:  商务部18日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商务部18日公布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告。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告称,自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己内酰胺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根据公告,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2.2%-25.5%,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特别提示: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站内短信(0)     站内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