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下称《操作规程》)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外汇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
外汇局表示,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
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外汇局分支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2011年9月,外汇局曾表示,将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范围包括: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增强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