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称,此举旨在加强双边金融合作,促进两国贸易和投资,共同维护地区金融稳定。互换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1400亿卢比,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至此,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已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新西兰、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哈萨克斯坦、泰国、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货币当局签署了14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此外,今年央行与香港金管局、韩国央行续签了本币互换协议并扩大了互换规模。
分析人士认为,一系列本币互换协议签订,将有利于鼓励贸易双方以本币进行贸易投资活动,是我国推进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进程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