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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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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02-02
核心提示:记者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大宗...

记者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已印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均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通知》规定,符合要求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化肥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原油、塑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和食品、药品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具体种类来看,符合条件仓储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关于物流企业仓储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争议由来已久,记者了解到,此前相关部门曾在2006年修订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其目的是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根据现行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有幅度的定额税率计税,即采用幅度差别税额,按四个档次,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的年应纳税额。目前大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约为0.5到10元左右。

据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当时的修订大幅度提高了物流企业的用地成本,由于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大,而物流企业又普遍利润率过低,因此当时平均税负都增加3倍以上,相当一部分企业因此而陷入亏损,“本意是鼓励节约土地和搬迁,但物流企业异地搬迁难度较大,对土地指标和道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有一定要求。”

上述人士表示,一部分金属材料、石油及制品、粮食、棉花等原属事业编制的物资储备企业本身有财政拨款,有的之前已在免征土地使用税之列,因此此次调整后主要受益的将是一些其他类型的物流企业。但同时也应注意许多物流企业多为综合经营,尤其是贸易和物流结合的企业,如何将其土地的使用界定为物流是一个难点,未来还应出台更多细则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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