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互换规模由原来的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扩大至1800亿元人民币/900亿林吉特,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2009年2月8日签署的原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自续签之日起失效。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央行已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新西兰、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哈萨克斯坦、泰国、巴基斯坦、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货币当局签署了15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今年央行与香港金管局、韩国央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续签了本币互换协议并扩大了互换规模。
分析人士认为,一系列本币互换协议签订,将有利于鼓励贸易双方以本币进行贸易投资活动,是我国推进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进程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