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昨日正式宣布,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目前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
此举意味着我国执行多年的强制结售汇制度终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居民取得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使用外汇时从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购买的管理安排。居民没有保留外汇、使用外汇的自主权。
据外管局介绍,强制结售汇政策退出、允许企业和个人可自主保留外汇收入是顺应形势变化及市场主体实际需求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的主要矛盾逐渐由过去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
数据显示,2002-2011年,我国外汇储备年均增加近3000亿美元 ,是1994-2001年年均增加额的12倍。商报记者注意到,强制结售汇政策曾被认为是外汇储备增加过快的原因之一。
外管局昨日还表示,未来将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不过,并没有具体宣布新政策调整内容,也没有提供新举措推出时间表。
11年前开始酝酿退出
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外汇短缺,我国对外汇收支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只是,强制结售汇制度从酝酿退出到完全退出整整花费11年。2001年起,我国通过改进外汇账户开立和限额管理,逐步扩大企业保留外汇自主权。
首先是放宽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条件。2001年,允许符合年度出口收汇额等值200万美元以上、年度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的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货物出口、服务贸易等外汇收入。2002年,取消开户条件限制,凡有外贸经营权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均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006年,进一步取消开户事前审批,企业无需经外汇局批准即可直接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其次是提高外汇账户内保留外汇的限额。2002年,账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进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6年,改变之前仅按收入核定限额的方法,按照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额,企业可保留的外汇限额进一步提高;2007年,取消账户限额管理,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保留外汇。
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