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 27日表示,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从2013年1月1月起实施降低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可参见质检总局门户网站“2013年起实施降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专栏。
据了解,质检总局日前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这份通知的要求,计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用,落实检验检疫各项监管规定,确保检验检疫各项工作稳定有序开展。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及时将收费文件等向出入境关系人公示、宣传,同时对外公布业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4季度减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