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由天津市二中院做出“维持原判普利司通胜诉”的终审判决。
宝力轮胎使用与普利司通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的GEMSTONE作为商品品牌名称进行轮胎生产销售。普利司通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严重干扰了轮胎市场的有序竞争,于2010年3月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后,宝力轮胎向天津市二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天津市二中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判令宝力轮胎停止一切带有侵权商标GEMSTONE轮胎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向普利司通支付侵权赔偿金的一审判决生效。
普利司通表示,商标是企业形象的重要体现。普利司通对于商品以及服务相关的商标侵权行为,定会在优先确保客户安心、安全的原则下,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或者提出诉讼等方式严正处理。今后,普利司通也将继续积极维护并努力提高品牌价值,秉承“以最高品质贡献社会”的企业使命,积极推动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