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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止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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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3-12-17
核心提示: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

12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2013年12月1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两年前,2011年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

2013年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5日终止。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张志勇表示,“中国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反政策,和美国对中国汽车产业实施的贸易政策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中国决定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方措施之前,2011年3月30日,美国相关产业便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输美钢制轮毂产品进行“双反”调查。 2011年9月6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决定,针对所有进入美国的涉案产品按各出口商的相应税率缴纳反补贴税押金。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钢 轮毂 “双反”案件作出裁定,决定收取高额惩罚性关税。

然而不到一个月之后,即2012年4月中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轮毂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6位委员投票一致认为,涉案产品的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美国取消了这一裁定。

美国是我国汽车整车的主要进口国之一,产品包括通用、福特、克莱斯勒三大公司旗下的凯迪拉克、JEEP等品牌,多数为轿车及SUV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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