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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税区海关货转新规定公布 7月起执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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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06-12
核心提示:一、货转主体的规定:1、仅限于区内企业与区内企业之间货转。如:青岛保税区内的货转只允许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间开展,加工区...

6月11日,海关召集区内仓储企业及贸易商代表参加海关关于货权管理新政会议,对于青岛保税区域货权管理的新政策,海关提出了以下方案:

一、货转主体的规定:

1、仅限于区内注册企业之间货转。如:青岛保税区内的货转只允许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之间开展,出口加工区内或保税物流园区内注册的企业也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货转。

2、入库第一手货权人的企业性质及注册地不受限制。即:非区内注册企业(包括境外公司、国内区外企业)以备案清单形式报入库后,仅允许转一手货转给区内企业,其他主体之间不允许货转。

二、货转手续的办理及期限规定:

1、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货物按新政策执行,货转将以备案清单形式完成区内转区内的手续。

2、已入区的现货及未完成的货转,到2014年7月31日止结束审批单货转方式,一律改为备案清单形式货转后,只审批区内转区内的货转。

3、备案清单货转时需要提交仓储协议、箱单、发票、购销合同等。

以上新政策为海关暂定方案,如有质疑或建议请务必于6月20日之前向黄岛海关递交书面材料。

2014年6月11日

补充:海关总署令第65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第十六条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特别提示: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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