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青岛保税区内各海关注册企业:
自2014年11月1日起,青岛保税区保税货物转让、转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办理申报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清单申报方式
青岛保税区保税货物转让、转移,实行有纸申报。
一票货权转让(转移)实行一进一出两票备案清单方式申报;买方填报进境备案清单,卖方填报出境备案清单;买卖双方均须为保税区内注册企业。
二、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贸易方式”栏内填写“保税间货物”。
(二)“关联报关单”栏:
1、进境备案清单:上次交易采用审批单方式的,填报首次进境备案清单编号;上次交易采用备案清单方式申报的,填报上次交易进境清单编号。
2、出境备案清单:填报当次交易对应的进境备案清单编号。
3、二线进口报关单:区内末次交易采用审批单方式的,填报首次进境的备案清单编号;区内末次交易采用备案清单申报方式的,填报区内末次交易的进境备案清淡编号。
(三)备注栏:
1、必须在首字段填报“区内仓储企业的海关十位数代码+HZ”。
2、填报首次进境备案清单编号及每次区内交易备案清单号。
三、备案随附单证
办理货权转让(转移)备案应随附以下单证:
(一)买卖双方合同;
(二)发票;
(三)仓储协议;
(四)代理协议(如存在代理关系)。
黄岛海关
2014年10月23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