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2014年12月31日,证监会就《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的特种品种、参与模式、交易中涉及的重要业务环节,以及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规定,原油期货将成为首个境外投资者投资的特定品种;境外交易者可通过境外经纪机构、境内期货公司或在期货交易所直接申请,三种模式参与交易;境外经纪机构可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两种模式参与。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多种大宗商品的生产国、消费国和贸易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必要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定价能力。
证监会此前已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原油期货也将作为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成一个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
在基本交易规则及监督管理方面,《办法》主要明确了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开户、运营要求、结算安排、保证金收取及存管要求、大户报告、强行平仓、违约处理、纠纷调解处理等;还明确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现场检查、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规定是在梳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所会员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有关条款引入《办法》,规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此外,《条例》中针对客户的相关条款,在《办法》中也明确同样适用境外交易者。
该《办法》还明确,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证金存管和运行方面,期货公司应当将向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应当将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保证金分账户管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之间的境内账户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专用结算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