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5】30号文发布《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并于3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轮胎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准入,工信部依据《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制定了该办法。
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施《轮胎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规范企业公告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审核及公告
(一)申请公告的轮胎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并编制《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报告》,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详见附件)。企业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公告申请的初审、监督检查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或完善;对符合轮胎行业准入条件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三个月内,完成复核和查验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两年之内不能再申请公告。
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支持。
三、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汽车轮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机械轮胎生产装置的企业。
(二)受理公告申请、现场复核和抽查均不得接受申请企业费用。
(三)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 轮胎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