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美国商务部和美国海关发布公告,宣布暂停对2015年3月31日之后进口的中国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征收反补贴税。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此案做出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的终裁,则在该裁决于《联邦纪事》上刊载之日起,恢复征收中国涉案轮胎反补贴税。预计损害终裁发布日为7月27日。 美国暂停征收反补贴税的原因是,根据WTO《补贴协定》第17.4条的规定,反补贴的临时措施不得超过4个月。
具体做法是,在暂停征收反补贴税后,美国商务部会通知海关,自暂停征收之日起,将反倾销税的保证金从“抵扣部分补贴幅度后的水平”恢复到“未抵扣前的初裁中反倾销税率的水平”。举例说明,佳通倾销初裁税率为19.17%,实际执行的经抵扣后的反倾销税保证金率为18.72%,在暂停征收反补贴税后,实际执行的反倾销税保证金会恢复为19.17%。就获得分别税率企业而言,倾销初裁税率为27.72%,实际执行的经抵扣后的反倾销税保证金率为20.47%,在暂停征收反补贴税后,实际执行的反倾销税保证金会恢复为27.72%。
以上说明暂未考虑初裁税率修正降低的情况,因为美国海关尚未发布修正后的保证金征收通知。通常该涉及恢复倾销保证金水平的通知往往发布较慢,如在新光伏案中,此通知的发布日比暂停征收反补贴税公告发布日晚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