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前者将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和《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跨境证券投资外汇管理,稳步推进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实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开放,引导资金有序、双向流动。
《规定》和《通知》本着投资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简便了相关操作,包括简化投资额度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便利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的管理等。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开展中长期证券投资,《规定》将单家QFII投资额度上限由8亿美元调整至10亿美元,并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进行中长期投资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
据介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的一种资本市场开放模式。2002年11月,QFII制度在我国开始实施。截至2009年8月末,外汇局已批准76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共计153.2亿美元,QFII机构累计汇入资金138.46亿美元。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则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经监管部门批准在一定额度内,通过专用账户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开放模式。2006年4月,QDII制度正式启动。截至2009年8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6家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559.51亿美元,QDII资金净汇出287.11亿美元。其中,批准12家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额度335.65亿美元,证券类QDII资金净汇出144.95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