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追溯性征税体系。这一体系在全球各国的征税体系中是最为特殊的。
一、反倾销税的课征制度
WTO《反倾销协定》第9.3条规定了反倾销税的课征制度,它认可了两种不同的反倾销税征收制度,即追溯课征制度与预期课征制度。
(一) 追溯课征制度
目前常见的,仅有美国使用此制度,依据该种征收制度,原审调查的税率只是将来纳税责任的估计,原审后根据原审税率缴纳保证金,实际应付的反倾销税金额将在常规年度复审(又称“反倾销税课征复审”)中追溯性予以确定。追溯课征制度的优点是该税率十分准确,奖励那些将其出口产品价格提升到不再倾销水平的出口商,缺点是复审周期长、成本高。
WTO《反倾销协定》第9.3.1条规定,采用追溯课征制度的调查机关必须从复审申请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18个月确定反倾销税支付的最终税责。任何已付反倾销税的返还应当在作出裁定后90天内完成。第9.3.1条在谈判过程中几易其稿,准确的截止日期也在不断修改。创立准确的截止日期纠正了美国不断推迟完成行政复得终审截止日期作法,曾经有几个案件美国商务部甚至十年都没有最终确定课征的税率。
(二) 预期课征制度
以欧盟、加拿大及中国为首的大多数国家采用此制度。依据预取课征制度,反倾销税是依据调查期内形成的裁定而课征的反倾销税,并在未来五年依据原审调查中确定的税率予以征收。预期课征制度的优势是它无论是对调查机关还是出口商来说都是十分简单,便于进行管理。它的缺点是不十分准确,在反倾销税征收的时刻,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过时了一年半至两年半时间。另外,特别是征收从价反倾销税时,预期课征税制度意味着相同百分比的税率适用于随后所有进口产品,而不管其价格水平高低。因此,即使出口商将其出口价格提高到不再倾销的水平,进口商事实上反而要支付一个更高金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追溯课征与预期课征是目前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所使用的两种方法。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预期课征,它比较容易管理;但作为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之一的美国采用的是追溯课征反倾销税。因此,后者在实践中的重要性远大于其使用的普遍性。
二、追溯课征反倾销税制度的特点
(一) 在报关进口产品时按保证金税率向美国海关缴纳保证金
从反倾销令初裁发布之后(在认定损害威胁的案件中从税令发布开始)到第一次年度行政复审终裁做出之前的时间段内,所有报关进口的产品已经以原审调查裁定的倾销幅度作为保证金税率进入美国。由于行政复审在程序启动之后至少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那么在至少一年时间内,产品是按照过时的旧的保证金税率进入美国。
对于每一票具体报关进口的产品,它的保证金率并不是该产品的实际结税税率,而是为美国海关对该票产品将来可能征收的反倾销税提供的担保。但是,保证金税率本身是按照远远比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报关进口货物早得多的原审调查期内进入美国的产品正常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所确定。为了确定这些产品结税的实际反倾销税率,就必须对这些产品提出一个年度行政复审。
比如,在美对华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案中,2015年6月11日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无论是14.35%、25.3%或25.3%(“原始调查税率”),都不是最终结税的税率。这些税率是根据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之间,已经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的出口价格及正常价值确定的,只能作为初裁后开始征收保证金数据的依据。
(二) 通过一般年度行政复审程序追溯性地确定实际反倾销税率
比如,在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反倾销案件中所有公司从美国商务部初裁之日即2015年1月27日(该日期为初裁于联邦公报上刊载之日)到2016年7月31日之间(“第一次常规复审期间”)出口到美国的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的结税税率只有经过2016年8月(反倾销令颁布的“周年月”,我们预计乘用车及轻卡车轮胎案的税令如果发布,会是在8月)最后一天之前利害关系人要求的常规年度复审之后才能确定。第一次常规复审后,各家企业获得的税率才是它们在“第一次常规年度复审期间”对美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结税税率。
(三) 对初步估计的反倾销税率和最终课征的税率差额征收利息
当美国商务部作出复审终裁时,其裁定的税率就是适用于课征复审期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税的实际税率。如果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实际数额低于报关进口时缴纳的保证金,那么它们之间的差额将退还给进口商,包括利息;反之,如果该实际数额高于报关进口时的保证金,那么进口商必须补齐上述差额,并包括利息。
行政复审之后对反倾销税率的课征过去是在每一票报关货物的基础上进行。比如,平均税率为10%,但是每一票报告货物的倾销幅度可能高于或低于该平均税率。因此,即使行政复审裁定的平均税率低于保证金,也有可能存在课征税率高于保证金的报关货物,所以,对每一票进口产品课征税率通常会造成既有退还保证金,也有补交差额税率的账单。事先无法确定是退是还保证金还是补交差额。
近几年来,美国商务部已经感觉到在每一票报关货物基础上课征反倾销税率越来越困难。因此,美国商务部现行的作法是对复审期间进口涉案产品的每一个进口商,根据其实际报关数量和金额,计算一个单独适用的平均结税税率。
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对该年度报关进口的货物要求进行行政复审,那么美国商务部将不能裁定适用于常规年度复审所涵盖的报关进口货物的实际税率。而根据现行美国商务部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安装进口时所交纳保证金的税率进行结税并课征,因此,既不用补交利息可,又不用退还利息。
一旦美国商务部颁布了行政复审终裁,它就颁布了自复审终裁之日以及之后报关进口货物适用的新保证金税率。这个新的保证金税率就是复审确定的税率。但是,在复审涵盖的报关进口货物与新的保证金税率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比如,一家公司在原审调查中获得20%的反倾销税率,但该公司调整价格后消除了倾销幅度。该案件的第一次常规复审要等到反倾销令颁布一周年后才能开始,并且至少还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完成复审调查程序(19C.F.R第351.213(h)),商务部通常应于复审申请提交之日起在245至365天内公布初裁结果,初裁结果公布后的120至180天内公布终裁结果。也就是说,当按上述时间进行裁决为“不可行”(not practicable)时,美国商务部可以将作出初裁和终裁的期限都进行延长,但最长只能将终裁的时间延长到自复审申请提交之日起545天(18个月)。实践中,美国商务部在大部分行政复审案件中都将作出终裁的时间延长到545天。因此,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令颁布后至少两年时间才能对保证金率进行调整以及反映新的价格结构。
如果复审后的反倾销税率低于原始调查税率,那么美国进口商在结税时,美国海关将如数退还上述差额及其利息;反之,如果复审税率高于原始调查税率,那么美国进口商应补足差额及利息。
三、反补贴的追溯征税
美国反补贴税的征收也采取追溯征税制,其基本情况同反倾销的追溯征税制一样。其中一个显著差异是反补贴调查的第一次常规复审期间的结束时间为复审开始的前一个完整年度的年底。(中橡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