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多认为改革时期的农业合作化必须是个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进程——国家不应该介入,最多只是略加鼓励或引导。这既是对集体时代的反映,也是一种“市场化”的决策。其背后的想法是模仿美国和西欧的自发农业合作组织。如今,它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和民间乡建运动的一个基本信条。
这其实是个矫枉过正的意见:首先,它不符合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东亚合作化历史的成功经验,其合作化都源自政府的积极介入、组织和扶持,并且把之前政府所控制的资源相当部分转让给合作社来管理,由合作社来吸纳之前的基层农户,借此来推动合作化。在整个过程中,政府其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在中国现有体制之下,政府政策至为关键。我们只需考虑到,在融资方面,地方政府和企业占据绝对优势,而合作社则几乎没有可能向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便会看到,其实中国合作化运动的相对弱势所说明的不是合作化运动自身的不足或不符合客观需要,而是国家政策实践大力偏重企业。要改变这个局面,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建设,而不是放任无为。
此外,我们更可以看到,国家决策的另一盲点是对“规模经济效益”的迷信,都认为“现代化”必须是伴随“规模化”而来的。然而,中国以及东亚的基本现实是,在其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条件下,小家庭农场必然是其农业的主体,既和英国农业现代化中的古典资本主义农业(规模化的佃农资本家农业)不同,也迥异于地多人少的新大陆——美国农业的大型“家庭农场”和企业农场。
中国如今需要走的仍然是“小而精”的东亚农业现代化历史经验的道路,而不是英美的“大而粗”模式。在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情况下,小农场其实能够做到更高效的土地生产率。规模经济效益规律其实只适用于第二、第三产业,并不适用于农业。农业并不需要“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只需要“纵向一体化”的产、加、销一体化,而后者并不一定要依赖企业公司,完全可以由合作社来实现。
在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合作化运动不可能像在欧美国家那样成为一个纯粹是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组织。在2006年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后频繁兴起的合作社中,“异化”的“伪”合作社要多于真正为其社员谋求利益的“真”合作社。所谓的“伪”合作社多是由商业或产业资本所办的“翻牌”合作社,以此名义来争取国家的“项目”、补贴和优惠,而实际上是由逐利资本所控制的,基本由其出资者和理事长说了算,其农户社员其实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虽然如此,我们还要看到,在上述的大环境下,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合作社是真正为社员利益服务的合作社。这说明“公益”的追求在中国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也说明对这样的合作社的迫切需要。
今天要做的首先是把我们对“自发性”和“规模化”的两大误区置于一旁,而借鉴东亚农业合作化的历史经验。它主要源自历史上的巧合——日本农政传统和美国占领 (或决定性影响)下的民主化的结合,组成了既是由上而下的国家设立的服务体系,又是被民主化的自下而上的农民合作社。笔者把这个模式称作国家领导+农民自主的联结体。它起到了非常广泛的作用,包括联合众多小农场的农资购买,合作的农产品(000061,股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纵向一体化 (区别于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种植)。同时,通过国家机构的积极介入,更具有从基层直至全国中央级的金融组织为小农户以及合作社提供国家补贴的低息贷款。它依赖的是公益化私利的激励,而不是简单的一己私利的追求。
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成功的最好例证是,它的社员虽然全是自愿参加的农民,但仍然涵盖几乎所有的农民。除了上述服务之外,还起到维持、重建、发展农村社区和文化的作用。
国家领导+农民自治的东亚农业合作化历史经验
在19世纪后期兴起的日本农业合作社,原先主要受到来自西方由下而上合作思想的影响,但在1900年—1920年间,被完全纳入了日本国家的由上而下的农政体系。日本基层政府的主要任务转为促进日本农业的现代化,包括化肥施用、科学选种、机械使用和新技术推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而合作社则成为政府实施新型农政的主要工具。作为现代化农政的一个部分,政府还通过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和销售服务,由此奠定了后来的综合性农协的基础。这个制度在1900年—1920年的二十年间,推动了日本农业的持续发展。其后,为了战争的需要,日本的农政趋向更集中和综合的统一管理。
再其后,在美国的占领下,日本的农业合作组织经历了根本性的改革。其开端是1945年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和1946年的“第二次农地改革”,而后定型为1952年的《农地法》。它们是由一批认同于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所实施的“新政”(NewDeal)的美国官员所设计和推动的。它们特别关注社会公平,确定日本农业应该以自耕小农户(当时平均每户为1.5公顷,即22.5亩耕地)为农业主体。新法律明确把土地所有权基本限定于自耕小农,每户耕作土地不可超过(约)45亩(相对地广人稀的北海道除外),在村地主出租土地不得超过15亩,收租不得超过农地产出的25%,禁止不在村地主,借此遏制土地流转以及外部公司资本进入。由此,奠定了一个由小规模自耕家庭农户为主的农业制度,基本终结了之前存在的地主经济。
同时,在1947年的 《农业协同组合法》中,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确定了将之前官方主宰的合作社民主化的方针——规定合作社必须为社员利益服务,必须是农民自愿参与的合作社,社员必须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利(一人一票)等基本民主管理原则,让农民社员通过选举来监督和参与合作社的决策。
此外,在合作社的组织方面,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部则与日本政府的“农林水产省”达成妥协,没有以美式的民间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而是采纳了日本战前的综合型农协组织形式。新的民主化合作社功能其实相当于之前的基层政府农政。这是个由政府主导的、让合作社吸纳基层农政的改革。
正是在那样的历史背景下,日本的农协(“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农协”或“全农”)为社员提供了下列各项服务: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机械、农药、良种,借此为社员获得打折扣的相对低廉的价格;提供储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纵向一体化服务,协助小农户绕过中间商而直接与买方对接——“农协”甚至成为一个具有较高声誉的品牌;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协助农场制定生产计划,并借此较好地估计成员的农资需要而恰当系统地购买(包括进口)农资(如农机和饲料),同样通过规模化购买而获得最好的优惠折扣;组织、承担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和整理土地;合作社还特别推动、组织农户在农资使用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大型机械的使用。同时,在最基层的农村,农协还起到了维护农村社区的作用,如建立社区活动中心、提供社会保障、组织活动,包括每年一次的运动大会 (有多项村与村之间的比赛),并为社员组织温泉度假、国内外旅游等活动。
这些基层的农协还组织了信用社,并扩大了之前基层政府通过合作社为社员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农林水产省组织了两种专门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一是农业金融公司,为农民提供低息的长期贷款,其实际运作都是通过合作社来与农民交接;二是为合作社提供带有国家拨款资助性质的低息贷款,凭此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在这样的制度下,基层农协组织的信用社广泛成为社员们存款的主要去处,也是其贷款的主要来源,起到了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银行”的作用。在穆尔调查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每位社员都可以以0.5%每月的低息从信用社贷款或从农协的农资商店赊购农资。在这些基层信用社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的农林中央金库(简称“农林中金”)是一个规模庞大的全球化机构,当时是日本第六大的银行,其投资组合包括相当比例(当时利率较高)的美国财政部债券,而农协则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向其贷款。与今天的中国相比,这是一个特别关键的不同。
正是以上描述的制度促使日本农业进入其近现代一个世纪(1880年—1980年)中农业发展最快速的25年黄金时期 (1945年—1970年),其间农业产出在农业人口有减无增的情况下,年增长率达到平均3%以上(1945年—1955年,3.1%;1955年—1970年,3.2%),在二十余年中增加了一倍多,由此奠定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它是一个通过合作化来促进、维护小农与大市场衔接的体系,也是一个成功地避免农村人民大规模无产化(如18世纪英国的经典资本主义农业革命)的模式。它赋予小农场农民有尊严的生活,避免了悬殊的贫富不均。
在日本经济高度发达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日本的农协面临了新的挑战。在农业所占从业人员比例和GDP比例大规模减缩 (1985年只占GDP的3.9%)的趋势下,政府首先于1970年和1980年两次修改了1952年的《农地法》,主要是逐步取消了之前农户的农地规模限制,允许规模化农业,但其经济效果并不明显:农业产出增长率从1945年至1970年的3.0%强,下降到1970年至1985年的0.9%。其后,在国民经济和人均收入持续增长的趋势下,农协的金融组织也呈现出了比较大的变化:一方面是大规模发展了保险(主要是土地、房屋、生命保险)和理财等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是基层农协纷纷合并成为更大规模的组织来适应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从1955年的12834个基层合作社合并为1985年的4303个、2002年的1111个,到2010年的719个——由此可见其变化的激烈性。新近这些变化的效果以及农协未来的发展方向尚有待观察。
以上的简短总结说明的是,所谓的“东亚模式”,确切地说,在农业发展方面所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具有很大的历史巧合的偶然性,即日本明治时代后期的现代化农政模式 (由国家积极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现代投入,合作社所起的作用是作为国家实施其现代化农政的工具),在战后美国的占领下,经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协同组合法》的民主化,形成了以小自耕农为主体、民主化的合作社,基本终结了地主经济,并由农协体系来掌控和实施之前的农政资源与功能。正是它们实现了农业的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了由下而上的合作社组织,但也同时纳入了日本农政机构原有的综合性特征和功能 (完全不同于美国和一般西方的专业型合作社)。
在日本农协的战后黄金时期,区别于战前的日本农政模式,也区别于日本农协在其国民经济和人均GDP高度发达以及农业所占GDP比例快速减缩(2013年才占1.2%)后所面临的新的变迁趋势。战前和21世纪日本农协的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今后的短、中期。目前,中国需要借鉴的是日本战后几十年农业黄金时期的经验。它展示的是一个国家领导与农民自治相结合的合作社经验,既不是纯粹由上而下的日本战前经验,也不是英美和西欧纯粹自发的合作社经验。它组织的是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纵向一体化,而绝对不是美国的大面积农业企业,包括企业型的高度规模化和雇工的“家庭农场”,更不是古典英国的雇佣资本主义企业型农场。这才是“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的核心。
规模化的英美 “大而粗”VS东亚“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模式
人们相当普遍地认为农业现代化必须凭借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横向一体化大农场为其主体。但它实际上不适合中国的小农经济。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最具有可比性和借鉴性的不是18世纪的英国或19世纪、20世纪的美国,而是日本农业现代化黄金时期的历史经验。
回顾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历史,美国模式明显不适用于中国。1970年,美国农业的每男劳动力(女劳动力不算)所耕种的土地面积足足是日本的82倍多。其间的差别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现代化模式:美国农业现代化所依赖的主要是节省劳动力的机械化——1970年已经达到每男劳动力一台拖拉机的地步,而该年日本则每45个男劳动力才用一台拖拉机。因此,美国每个男劳动力的产出(以小麦等量计算)差不多是日本的10倍。但日本的每单位土地产出则反过来是美国的10倍。其中关键是节省土地的“小而精”的农业生产,完全不同于美国的 “大而粗”模式。其“小而精”的性质也可见于日本更多地使用提高地力的化肥,约是美国的4.3倍,但节省劳动力的拖拉机的使用才是美国的1/45。
显然,中国则只有更加如此,更加需要节省土地而不是劳动力的“小而精”模式。1970年,其每男劳动力的耕地面积才约是美国的1/236。如此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正是决定中国必然要更多地依赖日本/东亚模式,而不是美国模式 (极其高度机械化和一定程度依赖雇佣劳动)的企业型农场,包括其企业型的大“家庭农场”。如今,美国9%最大的农场占据其农业总产出的73%,并雇佣美国农业雇工——总共是80万的美籍雇工以及100万到200万的(“非法”)移民雇工——中的大多数。
适用于中国的也不是英国经验中的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大农场。英格兰的土地资源禀赋虽然和“新大陆”的美国有一定的距离,但与日本和中国相比,仍然明显是个相对地多人少的国家。1880年,英格兰每男劳动力的耕种面积接近于美国 (17公顷相对于25公顷),远远超过日本(1公顷)和中国(1.5公顷)。1970年仍然如此,英格兰每男劳动力耕种34公顷,而日本是2公顷,中国是0.7公顷。
适用于中国的是日本战后的农业发展经验。今天的中国农业和1965年的日本农业具有一定的可比性。首先是农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1965年的日本是10%,2013年的中国也是10%。而后是每劳动力(包括妇女)平均耕种面积:日本是9亩,中国是10亩。再则是农业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日本是23.5%,中国是33.6%。
至于具体什么年代的日本经验最适用于今天的中国,除了上列农业所占GDP比例之外,最能说明问题的是人均GDP的历史数据,其足以说明两个经济体不同的发展阶段。日本在20世纪初已经进入相当快速的经济发展阶段,1913年人均GDP已经达到该年中国的约250%,并超过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约42%。1978年,日本的人均GDP已经达到该年中国的约1287%,并达到2003年中国的约262%。即便是台湾地区和韩国,在1978年也已经达到同年中国的约571%和约416%。2003年日本的人均GDP约为中国的4.4倍,2013年则约为5.7倍,没有太大的可比性。中国需要借鉴的经验是1965年前后日本的农业黄金时期以及1970年前后几十年台湾地区和韩国的历史经验,亦即以上集中叙述的“东亚农业合作化”模式。
已经有众多的研究证明,在今天的中国,小家庭农场的每亩纯收益仍然高于规模化的大农场。这首先是因为,在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支付相当昂贵的地租(转包费)而种植自家承包地的小家庭农场不用。更重要的是,规模化的大农场需要依赖全职的雇工,而小家庭农场则可以依赖自家的劳动力,如今一般是相对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老人和妇女)。同时,可以依赖农民为自己的利益而耕作的激励机制,不用雇用监督人员。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流转了大量土地的农业企业公司会放弃大规模经营,而采用更高效的,通过包买、协议、合同等方式借助小家庭农场的优势来提高其经济效益。
应该说明的是,机械化本身并不足以促使农场规模化——这是因为伴随劳动力 “机会成本”(外出打工所能获得的工资)的上升,即便是中国的小农场如今也多雇用机耕、机播和机收服务。但是,在农场管理方面,则仍然多用手工操作,并且多依赖较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不是全职的雇工。更有进者,正如高原在鲁西北的扎实调查所证明的,机械化的耕—播—收的工序中,仍然需要辅助性的劳动力。例如播种时向播种机里补充种子,收割时把玉米或小麦转移到三轮车里等。在那些方面,小农户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更多地依赖自身或(通过社区关系而聘请的)本村较廉价的家庭辅助劳动力,而不是像企业化大公司那样主要依赖全职雇工。
陈洁、刘锐、张建伦根据安徽省两县十村70个种粮户的调查访谈研究说明,种粮10亩—100亩的小农户的亩均产量 (剔除复种因素)和每亩净收益都明显高于100亩—1000亩的大农场。王德福、桂华调查了安徽南部“林村”的种粮情况,举出姚某两夫妇的情况作为代表:之前,通过向本村亲邻转包土地,种植40亩地,稻谷亩产是1200斤;之后,在该地政府积极推动的土地流转下,转包了更多的土地,经营300亩,但亩产却只达到800斤—1000斤,并且严重亏本。其中道理显而易见:使用自家劳动力的小农场会在管理方面“精耕细作”,因此达到更高的亩产量,而依赖雇工的大农场则达不到同等的水平,所以才会显著减产。同时,通过雇工和流转土地来经营,其成本要远高于使用自家辅助劳动力的小家庭农场。这就是人多地少的 “小而精”耕作与地多人少的“大而粗”耕作的基本差别。
以上所举的是粮食种植的例子。至于在近二十年蓬勃兴起、笔者称作 “隐性农业革命”中的“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新农业”(即高附加值的“设施蔬菜”、水果、种养结合等),则更加是“小而精”的农业(譬如1—5亩的小、中、大拱棚蔬菜),而家庭农场组织则特别适合其高密度、频繁而又非固定的劳动需求。从亩均收益的角度来考虑,要远高于“旧农业”的粮食种植。显然,其更不适用大面积的“规模经济效益”信条。
究其根源,政府偏向规模经营背后的错误信条,完全没有认识到依赖有机能源(人力与地力)的农业经济的限制,错误地把其等同于使用无机矿物能源、能够大幅度提高产出的工业。
引入战后日本的东亚农业现代化模式,首先能够解决中国今天的社会危机。它可以协助农民绕过现今中间商所攫取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它更可以协助小农户融资来进行更高度现代化的经营。同时,可以让合作社融资来推进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能够为绝大多数的农民带来真正有尊严的生活。同时,它也可以协助维护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依据的村庄社区。这一切无疑将促使中国社会脱离危机型的基尼系数——美国中央情报局 (C.I.A.)得出的数字是2013年47.2,中国自身的国家统计局得出的是2014年46.9,与C.I.A.的数字相差无几。同时,农村大多数人收入的提升无疑会大规模扩大中国的国内市场(内需),由此而推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合作社的现状:私利VS公益机制
自2006年国家颁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化运动似乎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根据2014年国家涉农的“九部门”(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所发布的《意见》,如今中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8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农民会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数的34.6%。其中,“九部门意见”认为有10%,即12万个合作社堪称“示范性”合作社。
然而,根据一些比较具体的调查研究,今天所谓的专业合作社实际上良莠不齐。楼栋、孔祥智关于北京、河北和黑龙江三省(市)的72个合作社的问卷调研显示,理事会成员和普通成员之间的差别(尤其是投资差别,有的合作社一般成员根本不用出资)——“异质性”——越大,理事会的权力便会越大,一般社员根本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在调研的72个合作社中,有不止一半(37家)的理事会成员出资超过全社的50%,有60家理事长出资是全社最多的。也就是说,被调查的合作社中的不止一半基本是由资本而不是农民社员所操纵的。
仝志辉、温铁军等人的分析说明,在“资本下乡”的大潮流中,有两大资本来源。一个是简单逐利的(产业和商业)资本,追求的是资本所有者最高的回报率。另一个是在国家战略性的“招商引资”决策下,县级和县级以下的政府主要涉农部门(农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都全力配合,参与招商引资的总战略,为其提供国家资本的扶持。对投入私人资本者来说,获得国家的配合和扶持来为其争得更高的回报,真是何乐而不为。对政府部门来说,其激励一方面是部门本身(由于招商引资所获得的国家资助)的增收;另一方面是官员们个人的政绩,甚或回扣。在这样的大潮流下,难怪会出现农村社会分化,亦即仝志辉、温铁军称作“大户吃小户”的现象。其部分表现则是被招引的资本(或部门的资本)借用合作社的名义来争取更多的国家补贴和优惠。相比之下,真正由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则完全没有如此强势的动力,也不可能从现有的金融制度获得合作化所需的贷款。
正是如此的结构性逻辑促使“假”合作社的兴起。有学者认为,现今的合作社中,只有20%是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其余全是伪合作社;而刘老石则根据多年参与乡村建设工作的经验争论,其实所谓的“假”合作社中有不少是半真半假的,具有半公司半合作社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确实是相当高度地由资本投入者所掌控的;但另一方面,它们也为小农户社员带来一定的利益。刘老石估计,比较规范和为农民利益服务的合作社可能达到总数的20%;而实质上是产业或商业公司的“翻牌”合作社,没有什么社员参与,办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获得政府的项目支持,其所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可能约为30%;但有约40%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半真半假合作社,不可简单认作“假”合作社。
苑鹏根据其研究积累对当今的合作社做出以下的类型概括:一种是资本主义加工企业与为其提供原料的农户的结合,实质上是一种包买制度。另一种是商业购销组织,由商业资本为了增加客户而与农民签订协议,组织名义上的合作社。再一种是土地开发商凭借合作社的名义来流转、承包土地,真正的目的是搞旅游、房地产等非农业开发。第四种是主要由村干部所组织的合作社。
此外,黄祖辉等人的一项根据四川和黑龙江两省58个“示范”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指出,合作社中有较高比例是被干部或技术人员所发起和掌控的,农民自身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在58个“示范”合作社中,只有7个执行了“一人一票”的制度;而在所有这些合作社被调查的社员中,只有一个社员认为他举手投票是起作用的。同时,合作社的致命弱点是无法融资。
郑丹、王伟根据青岛市和青海省合作社的237份有效问卷调查发现,由供销社、龙头企业、农技部门“领办”的合作社分别占到总数的10%—15%,也就是说,共占总数的约30%—45%;其余则是由“农民组建”(包括种养殖大户、经纪人、运销户以及乡镇干部),占58.2%。显然,“外部介入”而组织的合作社不少,甚至可能占到大多数。调查显示,在34.4%的合作社中,一般社员根本不必投入任何资本来参加合作社,其在合作社决策中等于基本没有发言权。
虽然如此,同一研究也说明,接受他们调查的合作社大部分都组建了民主化的制度:基本都设立了成员大会,每年平均召开成员大会2.9次,其中有71.6%的合作社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81.4%开展了销售活动,71.4%为成员提供技术服务,68.6%为成员提供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显然,这些接受调查的合作社大多数相当规范化和民主化,做到了为社员服务,不该简单认作“伪”合作社。
更有甚者,阎占定等人经过几年的调查,包括在2010年用问卷调查了湖北省四县一市413名合作社成员,以及2011年和2012年用问卷调查了湖南、湖北两省388个合作社的党组织情况,提出了一个总结设想,特别突出了两类被认为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合作社发展方向:一是由供销社或农机部门能人带领建设的合作社,多是在比较贫困的村庄;一是由村庄干部带头发起的“村社合一”合作社,或由(成功的)合作社支持社员竞选村干部的“社村合一”合作社。阎占定强调,这些是带有“政治参与”的合作社,有的更有“社会参与”,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捐助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在他调查的湖南、湖北两省的合作社中,甚至有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人为社员和其他村民调解纠纷,赢得被调查的44%的社员的好评,认为在这方面起到了比村干部更好的作用。阎占定认为,这些是最近几年在合作化实践中呈现出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发展方向。
另外,黄祖辉等人对云南等七省的烟叶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国家烟草部门对烟叶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起到了至为关键的作用,而又比较坚决地执行社员利益第一的政策,虽然在民主管理方面有一定的欠缺。据此,黄祖辉等人认为,如果民主管理能够和外部介入达到某种“均衡”,则不失为一种好的发展方向。
焦长权关于湖北省恩施市烟农的细致调查在微观层面更详细地证明国家烟草部门在该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为烟农提供新型烤烟厂,组织农机合作社和服务队,建立育苗场为烟农供应烟苗,供应最新农药,乃至组织整地修路等,大力推进了该地烟叶的发展。虽然如此,烟农仍然是以小家庭经营为主,平均是适度规模的“劳动和资本双密集”的18亩,极少超过30亩,而正是如此的“新烟农”(“新农业”)成为该地农村社区的重要中坚力量。
最后是一项关于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蔬菜种植的成功案例的调查报告。该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地方政府的带领下,至今已经形成了80万亩的“设施蔬菜”种植基地,以比较简单廉价的一到三亩“中小拱棚”的家庭生产为主,其中40%以上已经组织了共236家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加工和销售服务,并且具有“已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198个”,其“社员不仅能享受到合作社的各项技术、销售和信息服务,而且菜价高出一般市场价的5%—10%”。
以上的简单总结虽然只是现有大量文献中的一小部分,但应该可以当作如今存在的合作社的一个简单写照,即“伪”或“翻牌”合作社相当普遍。事实是,“真”合作社今天面对的是十分强大的制度性障碍:国家全力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偏向借助个体逐利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经济发展。国家虽然在名义上也支持合作社,但力度相对小得多,最关键的是其金融机构基本上只为企业公司和政府部门提供贷款——正如众多研究者所指出的,融资难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在笔者看来,在客观环境下,居然有起码24万个 (约占121万个合作社总数的20%,涉及农民社员可能达到约1800万户)相当民主化的合作社兴起和正常运作,这说明的不是合作化的无望,而是其迫切的需要以及“公益”价值观在中国社会经济中所具有的顽强生命力。拙以为,在现今的制度环境下,24万个合作社达到民主化要求的标准已经是出乎意料的了不起的绩效。国家要强力推动合作化的话,这24万个合作社的理事长和其他关键人员便是现成的骨干。
连带相关的问题是,有的论者对干部和政府部门带领的合作社表达了一定的保留意见,认为那样的合作社不符合自下而上的自发性要求,也许还因为那样的合作社使人联想起过去国家过度干涉的集体制度。在我看来,这也是一种过分苛求。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中,最成功的工程,包括民间企业,几乎都是国家体系所积极推动和扶持的工程。我们为什么要作茧自缚而要求国家不要介入合作社的建设?当然,有的部门能人和干部组建的只是谋求一己私利的“翻牌”合作社,该当别论,但如果是出于公益动机并且为普通农民带来了实际收益,即便没有做到真正的民主运作,还是值得认可的,而不应该简单否定所有非农民自发建立的合作社。
从大局上整体来看,也许最终还是东亚的合作化历史对我们启示最大。它一开始便非常实事求是地把小规模的家庭农场确定为其农业应有的主体。它虽然认识到工业产业需要规模经济效益,但它没有因此被误导而认为农业也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律,从而盲目追求西方横向一体化的规模化大农场。同时,它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小农户需要产、加、销合作化的纵向一体化服务,为分散的小农户争取到和市场平等打交道的权利,争取到尽可能为农民保留其应得利益,让其产品能尽可能地和客户直接对接,而那样的一体化是需要规模效益的。但它没有错误地以为只有企业公司和商业资本才能够为小农户提供其必要的纵向一体化,而是积极建设民主化的合作社来实现小农户的纵向一体化。
总之,今天的中国农业应该选择的途径不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西方古典资本主义农业发展模式,也不是新大陆型的规模化、极其高度机械化和相当程度雇工(尤其是外来“非法”移民工)经营的美国农业企业和企业型的“家庭农场”模式。这两种模式明显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做的是实实在在地面对现实——中国将近两亿农业就业人员的每劳动力才十亩耕地的现实。他们才是中国农业的主要实体。
幸运的是,中国实际上已经顺利完成了东亚合作化经验所依据的土地改革——由小规模家庭农场组成的农业主体。中国也具有比战前日本农政更完全更有力的农政体系。如今需要做的是战后日本所实施的合作化改革:由国家确定合作社,由农民作为主体通过由他们主宰的公益性合作社来追求其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来让他们成为掌控信用社、供销社、农技推广服务站等机构的资源和功能的实体。在那样的基础上,再建立像战后日本农林水产省所组织的金融服务体系,让国家机构为合作社和小农户提供低息贷款,甚至保险、理财等服务。
( 中国经济时报 黄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