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于8月14日收到中国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主张,上述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且受此冲击,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人均工资等指标呈恶化趋势,遭受了实质损害。
商务部经审查后,决定自8月30日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据中方统计,2016年美国向中国出口卤化丁基橡胶约6.1万吨,出口金额约1.5亿美元;欧盟出口量约4.5万吨,出口金额约1亿美元;新加坡出口量近4万吨,出口金额9300多万美元。
原文: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7-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卤化丁基橡胶产量在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申请调查产品在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美国、欧盟和新加坡卤化丁基橡胶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受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申请调查产品进口冲击,国内产业销售价格、利润率、投资收益率、人均工资等指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 (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8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8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2月28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7589,65198062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