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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7月1日起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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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5-17
核心提示:工信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

工信部网站消息,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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