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对合同中的品质指标订有允许的"公差",这就是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以内,交货品质如仍有差别,一般均按合同价计算,而不另作调整。
用样品表示品质。这种方式,称为"凭样品买卖"。样品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样品的种类。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分成卖方作品(Seller"s Sample)和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两种。凭买方样品成交,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又称为"来样成交"。
凭样品成交中的一些做法:
(1)对等样品,凭买方样品成交。有时会因仿制产品与买方来样不符而招致退货索赔。卖方往往会按买方样品先做一个复制品交买方确认,经确认后即以该复制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经确认的复制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
(2)封样。卖方在寄发样品或发运商品前,由公证机构或会同买方,抽取若干份样品加以封存,万一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即可使用封样作为核对之用。
(3)合同中的保障条款、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