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规定基于天然资源的出口产品,包括已加工或者未加工但不属于成品的初级产品,其中咖啡、棕榈原油(CPO)、可可、橡胶产品、锡条,以及矿物必须使用信用证(L/C)出口。
印尼贸易部长冯慧兰前日在雅加达举行关于宣传第1号贸易部长条例新闻发布会后,与矿物与能源部矿物、煤炭以及地热总署长Bambang Setiawan交谈。该条例规定基于天然资源的出口产品必须使用信用证出口,以保护实业部门。
冯慧兰说:“那些商品是我国的天然资源产品,在全球市场和主要出口市场的份额相当大,不使用舶来原料,出口额也相当大。”
上述规定是贸易部长在2009年第1号条例(1/M-DAG/PER/1/2009)规定出口产品必须使用信用证出口,努力保护实业部门的部分之一,其中包括支持国家外汇收入提高,以及保护天然资源的努力。该2009年第1号贸易部长条例于今年1月5日规定,并在规定后的两个月生效。
关于安排出口商品支付方式的建议,贸易部已与农业部和矿物与能源部进行讨论。
矿物与能源部矿物、煤炭以及地热总署班庞・瑟迪雅宛强调说,被出口的所有矿物商品必须履行上述条例。
在同一场合,贸易部对外贸易局局长蒂娅・毛莉妲补充说,出口额相当大并务须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一些矿物商品其中煤炭、锰矿砂、铜矿砂、镍矿砂、铝矿砂、铁矿砂、锆石矿砂、方铅矿,以及锌矿砂。
贸易部长冯慧兰进一步解释,出口商每个进行出口时必须把信用证号记在出口申报单(PEB)。将来信用证付款必须通过国内外汇银行支付和分配。该规定与政府推出的贸易融资政策配套,如央行出口票据再贴现有关连。
冯慧兰续称,上述条例将使出口商受担保,买主肯定付款。现今政府正在考虑扩展和提高印尼出口贷款机构、印尼出口保险公司,以及其它银行机构的任务,作为贸易融资纲领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