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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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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我国1997年开始在 出口退税 领域引入免、抵、退税办法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中推广实...

我国1997年开始在 出口退税 领域引入“免、抵、退”税办法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的生产企业中推广实行,根据几年来的全面实践,我们发现,目前实行的“免、抵、退”税办法可操作性还比较差,存在着业务难度大、工作成本高、操作繁琐、管理复杂等问题,伴随 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的深入和新“外贸法”的实施,该办法的应用范围还将继续扩大,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急需进一步研究和简化。

一、现行“免、抵、退”税政策主要内容

1、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 0 时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同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 实征关税+ 海关 实征消费税

3、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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