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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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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申报资料  向征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申报资料

  向征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向退税部门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上级退税机关留存一联,银行退库留存一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联,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上级退税机关留存一联,银行退库留存一联);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海关 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联)

  进料加工贸易报表一式三联为退税部门签章后返企业留存一联,资料中装订一联,退税部门留存一联。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 出口退税 专用);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退税 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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