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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海关条例生效进口商品须提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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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2005年5月4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修订第2913/92号条例的648/2005号海关条例,对全体25个成员国的进出口制度均有重大...

  2005年5月4日,欧盟官方刊物刊登修订第2913/92号条例的648/2005号海关条例,对全体25个成员国的进出口制度均有重大影响。其条文旨在加强保安,防范恐怖活动,以及遏止伪冒产品涌现。

  根据新条例,进口商须于产品进入欧盟前向海关提供报关概要。假若海运时间超过24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两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

  报关概要的资料和形式,将由执行条例作出规定。不过,新条例规定报关概要须以电子形式呈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接受书面资料。报关概要须由下述人士呈交:(1)把产品带入欧盟海关范围的人士,或(2)产品进入欧盟后负责运送产品的人士。

  新条例下,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证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省的海关管制。贸易商成为认可营运商后,在欧盟各国皆可享有这种优惠待遇。

  至于打算把产品由欧盟出口到其他地方的贸易商,亦须遵守上述类似规定。他们须于产品出口前24小时以电子形式呈交报关概要。

  欧盟委员会认为,虽然将来贸易商须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但新条例有助改善保安,而且所有合法产品运抵进出口办事处时可立即放行。

  第648/2005号条例于2005年5月11日生效。不过,呈交进出口货物资料的截止时间、货物运抵前或离境前预先报关须提供的资料,以及认可营运商的审核准则等细节,则有待执行条例阐明。新条例规定,执行条例生效后3年,欧盟当局须已设立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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