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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办理核销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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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1) 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出口 报关单 及复进口 报关单 。  (2) 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

(1) 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出口 报关单 及复进口 报关单

  (2) 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 海关 登记手般、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弗核销。

  (3) 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 报关单 ,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单。

  (4) 以易贸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贸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 报关单、 海关 登记手册。

  (7)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特别提示: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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