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出口 报关单 及复进口 报关单 。
(2) 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 海关 登记手般、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弗核销。
(3) 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 报关单 ,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单。
(4) 以易贸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贸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 报关单、 海关 登记手册。
(7) 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