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凡将任何物品(获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的人士,必须在货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提交一份进口/出口报关单及缴付从价申报费与征款。
各种报关表格如下: (1)进口报关表格一;
(2)进口报关表格一甲(只适用于进口食品);
(3)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
(4)出口/转口报关表格二甲(只适用于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制品(包括鞋履)。
报关方式有两种: 1.提交报关单─亲临香港海关收款处提交报关单及缴交费用与征款。这种书面报关方式会在2000年4月1日停止使用。
2.以电子资料联通方式报关─透过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提供的电子资料联通服务报关。
报关费及成衣征款(港币)
以香港制造的出口成衣及鞋履来说,每1,000元加收征款0.30元。
在拟备报关资料时,应按照香港政府统计处编制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最新版本所列的国家/地区编号、运输方式、货物及数量单位。以下的检核表有助厂商拟备报关资料。
拟备报关资料用检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