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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报关单”填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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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需填写进口或出口 报关单 ,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关境,也需要填制进口或出口 报关单 用于 ...

  在货物进出关境时需填写进口或出口 报关单 ,但在某些情况下货物并未实际进出关境,也需要填制进口或出口 报关单 用于 海关 对保税货物或其它货物的监管、统计,此时所填制的 报关单 称为“形式报关单”。

  在填制时应注意:

  (1)“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栏应填报“中国”(代码:142)。

  (2)在“运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代码:7)、“保税仓库转内销”(代码:8)、“境内存入出口监管库或出口监管仓库退仓”(代码:1)、“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代码:0)。

  加工贸易结转或转内销货物等( 海关 监管方式后两位为00的),填“其他”(代码:9)。

  (3)在装货港/指运港应填报“中国境内”(代码:0142)。

  (4)除下列情况外,此类报关单的“提运单号”和“运输工具名称”栏应为空:

  A、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进口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

  B、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应在结转出口报关单的“运输工具名称”栏中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编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进口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报“@+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

  C、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报关单“备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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