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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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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 海关 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 海关 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

  如果进口货物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 海关 征收滞报金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 海关 提出,但必须先交纳滞报金。该项规定不适用《 海关 法》第五十三条。海关总署于1992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对申请复议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

  《实施办法》规定,海关受理的三种情况的复议申请:

(1)对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不服而提出复议申请的;

(2)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3)对海关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海关对复议申请的管辖权按下列原则予以规定:

(1)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管辖。申请人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先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上下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

(2)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引起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管辖。

(3)对海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

(4)对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决定个服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

(5)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个服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

  复议申请人,应按有关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和条件申请复议并按规定递交复议申请书。

  海关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格审核,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和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予受理,个得拒绝。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可视情况分别作出不受理、暂不受理、视为未申请和告知当事人到其他有关部门申请复议等决定。

  复议机关对夏议申请决定受理,应制作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海关行政复议一般采取书面审理制度。具体程序是: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付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付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书。复议人员应认真审阅复议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核实并收集证据,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复议机关根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销、变更、贪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决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按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如果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复议案件的性质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海关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

  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认真履行。如果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海关或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海关依法强制执行。

  注:相关信息常做变动,本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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