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基本规定
(一)长江沿线转关运输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非中转货物。中转货物指具有全程提运单,换装境内运输,在指运地或启运地办理 海关 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非中转货物指货物提运单的卸货(装货)港为进出境地口岸,可通过境
内运输,在指运地(启运地)办理进出口 海关 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进境后的12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人应在航空器进境后的6小时内向进境地 海关 传输进口转关货物电子舱单数据;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后的72个小时内、航空地面代理应在航空器离境后的24小时内向出境地海关传送出口转关货物清洁舱单电子数据。
(三)除国家规定必须在口岸通关的货物之外,中转进出口货物和非中转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手续。
(四)对进口转关运输的,进境地海关负责核销进境舱单、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及传输相关数据;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签发回执、办理报关手续。对出口转关运输的,启运地海关负责办理报关手续、传送相关转关运输数据;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出境手续并将出口放行住处核销反馈启运地海关。
(五)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二、非中转货物进口转关程序
(一)申请人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报关,按照《进口货物 报关单 》的填制规范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货物 报关单 》。指运地海关同意转关的,申请人持《进口货物 报关单 》影印件、《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核放单》和有关证簿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二)未提前报关时,申请人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直接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申请人应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的内容要求录入数据,打印《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三)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对已提前报关的转关运输货物,申请人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或《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船舶监管簿》等有关 单证 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转关核销和交单验放手续;对未提前报关而采取在进境地直接办理转关手续的货物,申请人需凭进境地海关出具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后,再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和转关核销手续。
三、 承运人的责任
(一)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和运输工具(飞机、船舶和火车除外)应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承运人贪污向海关负责,并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其驾驶人员应经海关 培训 并考核合格。
(二)承运人在从事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时,应将有关事项完整、如实地填报在《登记簿》上,并主动向海关交验《登记簿》、出示《准载证书》和《驾驶员证》。货物运抵指运地(出境地)后,应及时向海关办理《登记簿》的核销。
(三)承运人应将载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指定的监管所,并保证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完好无损。载运的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持提、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四)载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由海关核准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海关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中途仪并装卸作业。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需更换运输工具时,承运人、驾驶员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五)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转关运输货物损坏、短少、灭失部分应由申请人、承运人共同承担缴纳税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