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单付现(CAD)定义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就是说,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买方付款是卖方交单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对买方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此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具有保护作用。
在 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 信用证 。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汇付有三种方式:信汇(M/T)、电汇(T/T)、票汇(D/D),在 国际贸易 实务中,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包括售定、寄售)、交单付现(CAD)。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安全,见单付款对出口商风险最大,交单付现介于前两者之间,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比较公平。汇付为顺汇法,即进口商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托收和 信用证 则为逆汇法,即出口商主动索取货款。
对交单付现(CAD)的出口操作建议
(1)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2)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
(3)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 信用证 在 国际贸易 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 贸易实务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
(4)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5)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简称CAD),属交货时付款之销售条件,此种付款方式为卖方买卖契约之约定,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装运后,备妥后运单据(Shipping Documents)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
付现交单(CAD)作业 流程 及风险如下
一、卖方(出口商)在出口地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提示单据;收取货款,作业 流程 如图一。
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契约。
卖方(出口商)将货物交付船公司装运取得提单,卖方将装运事实通知买方(进口商),买方依约将货款向银行申请汇付,汇款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
出口地付款银行收到汇入汇款后,依汇款指示通知卖方(出口商)。
卖方向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
付款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后付款。
付款银行将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汇款银行。
汇款银行收到寄达之货运单据后,通知买方领取单据。
买方凭货运单据向进口地之船务公司(出口地在进口地之船务代理)换取小提单 (Delivery Order)。
买方凭小提单,及相关单据向 海关 报关,缴税后领取货物。
由于货款之交付在出口地,出口商在出口地未收妥货款即不交付提单,风险较小,惟对进口商而言,必须先将货款交付出口地之付款银行,等于先付款后收货,财务压力甚大,除非货品甚为抢手,实务上实不多见。
二、卖方自买方所指定出口地之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请求付款,其 流程 与图一相同,其关系人仅出口地之付款银行改为出口地代理人(非银行)而已,对买卖双方风险与前同不再烦述。
三、卖方委托其出口地之往来银行(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提示单据请求代为收款,其作业流程如图二。
买卖双方订定买卖契约。
卖方(出口商)依约将货物托交船公司(运送人)运送,并取得提单。
卖方将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之银行(托收银行)收取货款。
出口地之托收银行将委托之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代收银行(进口商指定之银行。
进口地之代收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将货款交予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收妥货款后将货运单据交予买方。
买方凭提单向进口地之船公司换取小提单,以便报关提货。
代收银行将收妥之货款汇交出口地之委托银行或贷记委托银行在代收银行之同业存款帐内,或将货款汇寄托收银行指定之帐户内,并寄出进帐通知(Credit Note)。
托收银行收妥货款后通知卖方领取。
CAD若约定在进口地付款交付单据,则实际上与D/P(Document Agains Payment) 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D/P付款方式中,卖方需开出汇票向买方收取货款。而CAD付款方式仅凭货运单据收取货款,并不开发汇票(Draft)卖方风险与D/P相似。
CAD与D/P的比较
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即问款交单,买方付款后,通过指定银行获取单据。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下面将即期CAD与即期D/P列表比较:
CAD D/P
相同点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买方付款在先 买方付款在先
不同点
汇付范畴 托收范畴
顺汇 逆汇
不受URC522约束 受URC522约束
无需汇票* 需汇票**
直接寄单给进口商 通过银行转交单据
注:*实务中,往往通过银行传递单据,提供汇票;
采用CAD方式,就等于卖方给予买方信用,应以即期形式为佳,不宜延长信用期限,但在出口实务中,采用见单30天、货到30天、提单日期后60天甚至90等远期形式的CAD也不少,而且大多通过银行转变单据,表面看来,已将CAD转化为D/P即期或远期,实际上,CAD和D/P毕竟是有区别的,宜慎不宜懈。
贵公司若予以CAD为付款方式交易时,为使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其作法建议如下:
宜先对买方之信用详加调查。
买卖契约明定付款地及付款人(以著名之银行为妥)。
宜采出口地银行,或出口地代理人提示货运单据收款为宜。
买卖契约中使用本条件,其用语如下: Terms Payment:Net Cash Against Documents Payable at(出口地或进口地) ××× Ba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