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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加工贸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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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异地加工贸易概念: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 海关 关区...

  异地加工贸易概念: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 海关 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

  经营单位异地加工贸易申请,须向主管 海关 提交下列文件,

  1、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经营企业凭下列文件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委托加工合同”;

  3、《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5、其他有关 单证 ;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注:

  1、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
  
  2、 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
  
  3、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4、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5、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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