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浅绿色)
1、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
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 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二,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浅蓝色)
1、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
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3〕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4〕“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三,填制(普通 白色)
1、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2、栏目填写规范
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②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③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9〕原产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 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 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 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 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1.中央外汇;2.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3.中央各部留成外汇;4.不支付外汇;5.其他。
11〕进口日期: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 具体填报方法为: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