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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进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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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1-19
核心提示:   进口证及规例:香港对墨西哥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电子产品、电脑与电脑部件、纺织品与服装、鞋履、钟表、玩具及家庭用...

  进口证及规例:香港对墨西哥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电子产品、电脑与电脑部件、纺织品与服装、鞋履、钟表、玩具及家庭用品)均毋须申领进口证。

  进口税率: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

  品及大多数进口商品均须缴纳15%增值税。进口货品的增值税按到岸交货价计算,但某些药物及基本食品获豁免增值税。进口货品还须缴纳相当于到岸交货价0.8%的 海关 服务费。

  文件包括:商业发票(以西班牙文编制);提单;装箱单;保证为订价过低货品缴付额外关税的证明文件(如适用);货品符合墨西哥产品安全及性能Secretaria de Comercio y Fomento Industrial所发的规例证明书(如适用);性质特殊的货品必须出具特别证明书(例如卫生合格证明书、兽医卫生证明书、自由销售证明书、检验证明书);以及「货价申报书」。进口文件须由持牌墨西哥报关经纪人制备及提交。查询出口付运前检查的需要,可联络通用公证行有限公司(SGS)。

  标签:依法须附贴标签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贴妥西班牙文标签,否则会被禁止进口。若进口商于墨西哥 海关 能出具标签核证中心的合约,可获豁免遵守此规定。大体上,零售产品的标签(一般称为NOM 50)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数量、生产者及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和地址、原产地、适用的警告语句、以及指示消费者参考产品说明书。所有在产品上显示的资料,必须以西班牙文表达。墨西哥目前实施三项与标签有关的新标准,分别是适用于纺织品的NOM-004-SCFI-1994;适用于预先包装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NOM-051-SCFI-1994;以及适用于不受强制标准规管消费品的NOM-050-SCFI-1994。若干类目的产品须附贴标签,当中包括镀银及镀镍制品、服装、皮革制品、包装食品及饮品。纺织品及服装上的标签应注明制造商或墨西哥进口商的名称、品牌名称、产品所用材料、尺码、护理方法、原产地等资料。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标签(NOM-051-SCFI-1994,又称NOM 51)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内含成份;数量;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进口产品必须向墨西哥商务部呈报此资料);产地来源;货品批号;失效日期,贮存方法(例如「保持冷冻」);营养资料;进口商名称及注册编号。如情况适当,标签应印明产品的烹制及食用方法。 若同一包装内有多件产品,毋须每件产品都附贴标签,但须标明「不得分散销售」字样。每件产品必须标示失效日期及货品批号。查询标签事宜,可致电热线电话:(525) 729 9486。

  产品标准:根据标准及量条例(Law on Standards and Metrology),墨西哥划分两种产品标准:法定标准(NOM)及自愿性标准(NMX)。墨西哥法定标准(NOM)规定进口产品经测试合格后,始可在市场上销售。墨西哥只承认本身的NOM安全标志,美国及加拿大的安全标志(例如U/L,ETL,CSA)不获该国政府承认。产品测试签证必须由墨西哥Deccion General de Normas (DGN)或其他认可的独立签证机构签发。产品进口前必须具备该签证认可才能入境。申请NOM签证时须附上货品样本到上述机构测试。若干产品受墨西哥NOM法定标准管辖。包装标签一般须以西班牙文标示规定的商品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由有关的NOM标准界定,一般包括使用须知、警告语句、产地来源、生产者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进口产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

  总括而过言,NOM规定:

  1.产品必须在墨西哥接受测试。

  2.只有墨西哥公司才可持有NOM证明书。

  3.文件必须以西班牙文编制。

  4.产品安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5.NOM证明书持有人须承担产品安全责任。

  以下产品必须附有墨西哥安全标志:

  1.供家庭、办公室及工厂使用的电子或电气产品;

  2.电脑局域网(LAN)设备;

  3.照明装置;

  4.轮胎、玩具及学校用品;

  5.医学设备;

  6.有线及无线电讯产品,例如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等;

  7.凡以电气、丙烷、天然气或电池驱动的产品,必须经墨西哥测试后方可入境。

  由于墨西哥对产品规例不时改进,出口商应尽量在出口前向当地入口商了解清楚。

  查询墨西哥产品标准可联络: Direccion General de Normas (DGN). Puente de Tecamachalco No 6, pisco3, Col Lomas de Tecamachalco, CP 53950, Mexico  电话:(525)729 9475-6  传真:(525)729 9484

  须注意事项

  港制造的产品有部分受墨西哥的 反倾销 监察,受限制产品包括:用可锻铁制造的螺纹接头;蜡烛;鞋履(分类协调制度6401、6402、6403、6404及6405);氟化物;脚踏车;脚踏车轮胎内胎;黄铜挂锁;脚踏车轮胎;铅笔刨;已缝合制品(其他已缝合的纺织制品);已缝合制品(非针织或鈎织服装);已缝合制品(针织或鈎织服装);铅笔;牙线;Metamizole sodium或dipyrone sodium;纺织品(棉);纺织品(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纺织品(人造连续长纤维);纺织品(人造切段短纤维);纺织品(纱罗);钢及铁制阀门;玩具;球形门拉手用门锁;婴儿车;呋喃唑酮;餐具、厨房餐具或散装厨房用具;电动机器、电器及设备和零件;有机化学产品及工具。

  财政和公共信贷部 海关 总署

  地址: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or,Ministry of Finance and Public Credit,Av Hidalgo 77,Modulo 1,1er Piso,Col Guerrero,06300 Mexico

  电话:52 (5) 228 3436

  传真:52 (5) 228 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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