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我国已初步形成旧轮胎翻新再制造,废轮胎生产再生橡胶、橡胶粉和热解四大业务板块。现有轮胎翻新企业约1000家、再生橡胶企业约1500家、橡胶粉和热解企业约100家。2009年,我国轮胎翻新产量仅为1300万条,翻新率不足5%,而发达国家在45%以上;再生橡胶产量约270万吨,橡胶粉产量约20万吨,废旧轮胎的翻新率、回收率和利用率都处于较低水平。意见特别强调,我国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产业发展面临企业综合实力不强;尚未建立起运转规范的回收体系;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规范不完善;普遍缺乏技术研发手段和力量,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等四大问题。
意见提出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载重轮胎翻新率提高到25%,巨型工程轮胎翻新率提高到30%,轿车轮胎翻新实现零的突破。废轮胎资源加工环保达标率达到80%。稳定发展再生橡胶产品,年产量达到300万吨;橡胶粉年产量达到100万吨;热解达到12万吨。培育10家左右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知名企业。
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四大重点任务。一是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品结构,加强源头治理,提高新轮胎出厂质量。二是加强再生橡胶产业节能减排,改进再生工艺和发展再生品种,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环保净化装备水平。三是逐步扩大橡胶粉直接应用范围,促进下游新产品的直接应用。四是促进热解技术不断优化,严禁利用废轮胎“土法炼油”。
同时,意见要求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工作,支持建设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集聚区,推进《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立法和相关标准建设工作。建设和规范废旧轮胎回收体系,严格行业市场准入制度,支持鼓励轮胎翻新和再生橡胶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实施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