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 关注微博
贵宾专享
决策系统
网站指导
网站指导
K线走势
K线走势
在线工具
在线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财经金融 » 正文

外管局否认提高境内居民购汇年度限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分享到:
   发布日期:2011-03-16
核心提示: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境内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由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3月15...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境内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由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3月15日)予以否认。该负责人表示,上述消息完全没有根据,外管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政策计划或安排。

  同日,外管局还发布了关于印发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办法》将于4月1日实施。据了解,该《办法》旨在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便利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同时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

  个人可通过电子银行结售汇

  《办法》指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总行(包括在境内未设总行的外国银行分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应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外管局介绍,在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3.26,0.00,0.00%)、招商银行(13.49,0.00,0.00%)、中国工商银行(4.27,0.00,0.00%)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

  根据《办法》,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个人应通过本人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而对于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结售汇的个人,银行应核实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国别代码、身份证件号码与业务办理账户开户国别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相符。

  “《办法》的出台,顺应了电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可进一步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降低银行经营成本。”外管局表示。

  违规个人将纳入“关注名单”

  除了对便利银行以及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了规定,《办法》还特别强调,银行应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

  《办法》规定,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之前,有媒体报道称,相关专家曾表示将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由目前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是有可能的,如果近期实施,将大大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

  对此,记者向外管局进行了证实,外管局随后发布答记者问称,“此消息完全没有根据,我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政策计划或安排。”

  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办法》指出,银行应该将其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对于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

  同时,《办法》还规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每日核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数据,确保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外管局表示,“将参与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并进行重点管理,有利于遏制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利用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

 


特别提示:本信息仅供您参考。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橡胶信息贸易网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站内短信(0)     站内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