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3月24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税试点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
《通知》补充有关事项如下:一、对财税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内容调整为“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二、外汇管理部门、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办理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核销手续,按照《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四、边境省份出口企业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报关出口的货物,由于前述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没有明确而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