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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市监管新规尚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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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1-05-04
核心提示:日前,中金所和郑商所相继发布了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的监控指引,并向期货公司发布了有关配套通知,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和...

日前,中金所和郑商所相继发布了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的监控指引,并向期货公司发布了有关配套通知,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予以明确。记者了解到,对于这一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的新规,作为会员单位的期货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在具体执行中依然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从技术上更快速而准确地监控,如何更有效地防范违规而不是事后处理?

盘前、盘中、盘后五大举措做足功课

中金所发布的《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明确了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以及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以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为例,《通知》规定,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客户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同一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第三次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

记者通过对多家期货公司的采访了解到,《通知》下发后,各公司都很重视,纷纷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加大监控,完善风控流程,逐渐形成了“一提前告知,二事先约定,三盘中监控,四电话通知,五事后处理”的体系。

“虽然目前公司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客户只有几个,但一个客户连续三次达到监管标准,期货公司可能就要在分类监管评级中被扣分,这是任何期货公司都不希望出现的。”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告诉记者,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最好的结果是客户一次都不要达到这一监管标准,或者出现一次就被有效地制止和杜绝。

“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客户虽然数量不多,但一般资金较大,基本都是千万级别以上的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以短线交易为主。”一家期货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这样的优质客户,期货公司一般还是比较谨慎的。

记者了解到,期货公司往往对客户首先履行告知义务,将新监管制度的精神和内容通过期货营业部、IB端、业务人员等传递到客户手中。针对重点客户,期货公司有关管理层往往会亲自进行沟通和协商。“最好在沟通和协商后,期货公司和客户签订一个协议性的约定,明确如果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和提高保证金、手续费等措施。”一期货公司风控人员小李告诉记者。

除了提前做好告知和沟通工作外,期货公司还需要加强盘中监控。“可以设定一条线比如400手,一旦发现客户日内开仓达到这条线,就要马上电话提醒客户。”小李介绍说,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这边电话刚打过去,那边客户开仓就已经突破500手了。

而一旦超过500手,期货公司就要迅速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客户第二次‘越线’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关闭其交易权限,但问题是这么做就会将客户包括商品期货在内的所有品种的交易权限关闭,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期货公司将面临法律风险。”小李告诉记者。

基于此种担心,目前一些期货公司采取了提高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的措施,通过大幅提高交易成本对客户形成警示作用。“甚至不排除将保证金直接提高到50%以上直至100%的极端做法。”一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表示。

技术手段尚有待完善

“对监管新规,期货公司是理解和支持的,但要真正有效地贯彻执行还需要信息技术手段的进一步完善。”一些期货公司有关人员对记者表示,期货公司不仅希望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还需要有效预防和限制。

以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的监控为例,目前一些期货公司引入了金仕达的CRM系统,可以对客户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但该系统存在一定时滞,点击系统界面的‘查询’按钮,可以看到客户的即时数据信息,但这些数据需要再次点击该按钮才能更新。”一期货公司负责风控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际案例中,一些客户并非有意超过500手,尤其是一些资金量较大的客户交易量往往临近监管标准的界限,有时候在行情波动较大的时候会无意中‘越界’。”一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认为,系统最好能在客户交易过程中超过一定界限(比如450手)时,弹出窗口进行提醒,并在达到500手的限额时阻止其进一步的开仓行为。

“我们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已经可以实现在盘中的实时提醒,但无法对客户的行为进行限制。”国内一大型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告诉记者。

不过,对于一些期货公司来说,更大的挑战来自于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以及关联账户合并持仓的监控和处理。“一是目前对自成交的实时监控很难实现,二是即便对于公司内部的自成交行为可以实时监控,对于通过两家期货公司通道自成交的行为也无法监控。”一家期货公司风控人员告诉记者,更令他担心的是,如果某些客户出于“恶搞”而自成交或者频繁报撤单,期货公司因此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被分类监管评级扣分是有失公允的。

另外,根据《通知》,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日内过度交易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且在任一会员处均未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开仓交易量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对其他会员下发监查关注函。对此,一些期货公司认为,由于期货公司之间的信息并不公开透明,如果一些违规的客户利用这一规定而使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是不太公平的。因此,“除了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告知、沟通、监控外,还需要整个市场共同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同时也需要对违规的投资者确立较严厉的监管措施,让违规者也付出相应的违规成本。”一期货公司负责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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