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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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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12-31
核心提示:据北京12月3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周三公告称,就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据北京12月3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周三公告称,就加强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管理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原油期货是证监会确定的第一个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参与期货交易的特定品种。

证监会网站新闻稿表示,其起草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交易者应当执行和遵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新闻稿称,境外交易者可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者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可以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境外经纪机构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可以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该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经纪机构也可以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后,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以自己的名义为境外交易者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但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其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境外经纪机构也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在自贸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控股的期货公司,该期货公司仅允许接受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委托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以及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应当在境内开立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并将其设定为期货结算账户。期货公司应当将向委托其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收取的保证金存放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暂行办法还明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持仓达到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境外交易者未报告的,受托交易的期货公司、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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