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日期:2007-06-11 10:47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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