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用料清单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