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日期:2007-06-11 10:47
(1992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 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货物原产 地工作。   第四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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