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日期:2007-06-11 10:47
其外形、性质形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 ,按照以制造、加工工序为主,辅以构成比例的原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第七条 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的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原产地标准;不符合原产 地标准的,签发机构应当拒绝签发原产地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和签发原产地证的程序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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