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日期:2007-06-11 10:47
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其申请领取原产地证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原产地证的;   (二)伪造、变造原产地证的;   (三)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签发机构违反规定签发或者拒绝签发原产地证的,国家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建议,可以区别情况通报批评或者暂停其原产地证签发权。   签发机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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