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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日期:
2007-06-11 10:47
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普惠制原产地证依照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原产地证的签发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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