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11 10:47
。 (四) 进料加工复出口,属占用出口额度的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配额文件和进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出口配额和进料加工的文件。非占用额度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钢材、生铁、锌、食糖等商品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五)非贸易项下出口,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出运样品。 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