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
日期:2007-06-11 10:47
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分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二)驶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四)驻华使(领)
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9/20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