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7-06-25 11:49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第1和第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在第2和第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